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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与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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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9日 17:31    作者:    点击:[]

一、做好实验室的技术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工作是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实验室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二、对压力容器、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等场所及其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三、各种压力气瓶不可靠近热源,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四、对易制毒、剧毒及细菌疫苗等危险品,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存放,并指定五双管理制度。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剩余部分要立即退回仓库,并作好详细记录。

五、电气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使用电器设备应先熟悉使用方法,绝缘是否良好,电线接头有无损坏。

六、对电器不熟悉者切不可冒失去修理,禁用湿手或粘有食盐溶液的手去使用电器。

七、有接地要求的仪器必须按规定接地,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地电阻。实验室的安全用电用水及其闸阀启闭等工作由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

八、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易取之处,妥善保管。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九、对实验动物,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措施。

十、实验室内外采光与照明,应达到实验操作照明度和安全标准。

十一、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使室内温度、湿度及空气清新度满足实验要求。

十二、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重大损伤、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院(部)、公安处、资产管理处报告。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故作出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隐瞒不报或缩小、扩大事故真相者,应予从严处理。

十三、对废气、废物、废液,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环境。

十四、稀释硫酸时必须缓慢地将硫酸倒入水中而不能将水倒入硫酸内。

十五、有机溶剂如氯仿、酒精、乙醚、丙酮加热时需在水浴锅中进行,严禁用酒精等及电炉直接加热,有机溶剂不可靠近火源。

十六、使用分析天平、烤箱、温箱、离心机、分光光度计等使用前应熟悉说明书上的操作规程,用后应整理清洁并在使用登记本上记录应用情况。

十七、腐蚀性物品不能直接接触分析天平、烤箱。

十八、倒硝酸、溴水、氢氟酸必须戴手套。开乙醚和氨气等易挥发的试剂瓶时绝不可使瓶口对着自己或他人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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