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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临床医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1-19 17:10:25   浏览次数:

总则

为加强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引导和推动本院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山东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山东大学临床医学院所指导的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山东大学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依照本条例和其社团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的宗旨和活动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与全面发展,在深化思想政治教育、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学生社团管理和指导

第一条 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学生社团工作,学院团委是学院学生社团的服务管理单位。

第二条 学生社团须具备固定的指导教师,并在学院登记注册,指导教师须为山东大学的正式教职医务员工。每个指导教师只能指导一个学生社团。思想政治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且经所在党组织批准。

指导教师需社团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并于每学期末向学院学生会社团工作部上交《指导老师工作记录表》,由学院团委审核。

指导教师对学生社团的指导作为学校及学院“三全育人”工作的重要组织部分,纳入评奖评优考量。具体实施细则由《山东大学临床医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指导教师如因故无法继续指导社团,学生社团须暂停活动,直至聘请到新的指导教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指导教师的,应于每学年初学生社团注册时,由换届之后的学生社团负责人向学院团委提出申请。学生社团因故被注销,其指导教师自动解聘。

学生社团成立和注册

第四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20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规校纪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选举学生社团负责人;

(二)具有规范的学生社团名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与校内其他社团名称混同,名称应当体现学生社团宗旨,须冠以“山东大学学生××社团”字样;

(三)具有规范的学生社团章程,章程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学校校纪校规相抵触;

(四)具有完善的组织架构,学生社团活动具有可行性、可持续性;

(五)具备开展活动的必要条件,所开展的活动至少能够覆盖或惠及趵突泉校区的本科生或研究生,不能仅开展面向社团内部成员的活动。

(六)至少聘任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七)所有学生社团未经学院团委批准,不得以社团名义收取会费或组织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

(八)原则上不再成立与目前已有学生社团性质、宗旨、功能、活动开展类型等较为重复和相似的学生社团;

(九)不得成立宗教类、气功类、仅吸纳单一民族学生的、跨地跨校联合的、校外机构分支机构性质的、代表和表达特定人员群体利益诉求的学生社团。

第五条 学生社团成立的流程:

学生社团的成立,须于每学年开学前2周向学院学生会社团工作部提出成立申请,提交《山东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指导教师信息表》《社团负责人信息表》等相关材料,由学院团委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至校团委社团指导中心,由其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

第六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注册制度,学生社团注册的流程:

(一)每学年开学后第二周为学生社团注册期,每个学生社团负责人须向学院学生会社团工作部提交上一年度年终总结,学院团委审核通过后使用社团账号登录山东大学拓展培养系统,完成注册登记,如实填写注册登记表格并上报至学院团委进行预审;

(二)校团委将在两周内完成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的审核,并公示注册结果;

(三)学生社团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则视为社团自动注销。未注册学生社团开展活动不得开展活动。

学生社团负责人和成员

第七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是指学生社团会长,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生社团负责人一般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政治立场坚定、学习成绩良好、组织能力优秀。思想政治类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为中共党员。

(二)通过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并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团委审核,校团委社团指导中心备案;

(三)本科生须征得学院团委同意并登记备案;

(四)研究生须征得导师及学院团委同意并登记备案;

(五)原则上学业成绩综合排名需在前5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六)按时参加学生社团负责人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受到学校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或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或校纪校规行为者;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免去社团负责人职务者;或曾因违反有关规定,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三)正在担任其他学生社团的负责人;

(四)其他不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情况。

第九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须在指导教师和学院团委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考察公示、公开选举、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新成立社团负责人由发起人组成的筹备组选举产生。

第十条 学生社团须明确一位财务负责人负责学生社团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原则上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十一条 原则上每届学生社团负责人任期须满一年,学生社团于每年六月份进行换届。如有特殊情况,应向学院学生会社团工作部说明情况,经学院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换届时间。学生社团换届后一周内,须向学院学生会社团工作部上交学生社团负责人资料及换届信息。

第十二条 学生按照社团章程自主申请加入或退出学生社团。社团成员名册以社团注册登记时上报名单为准。

学生社团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学生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学生社团负责人,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对学生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做出决定,修改学生社团章程,监督学生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团员3人及以上的需建立学生社团团支部,团支部书记原则上由具有团籍的社团主要负责人兼任。学生社团团支部由学院团委领导。学生社团团支部要积极开展支部活动,发挥好政治引领作用。

学生社团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举办的所有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念和言论,不得涉及宗教文化及外事事务,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举办的所有活动前须向学院学生会社团工作部上交《社团活动审批表》,由学院团委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活动。否则即视为违规活动,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及指导单位有权对其进行终止。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举办大型活动、涉及校外活动,需提前10个工作日报学院学生会社团工作部,并由社团工作部上报学院团委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活动;举办其他活动,需提前5个工作日报学院学生会社团工作部审批,并报学院团委备案。

第十八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社团活动为大型活动:

(一)申请使用校内室外场地;

(二)申请使用可容纳50人以上校内场地;

(三)活动总参与人次超过50人;

(四)活动时间跨度超过1个月;

(五)其他可认定为大型活动的情况。

第十九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社团活动为涉及校外活动:

(一)使用校外场地举办活动,或开展社会实践、调研考察等校外活动;

(二)邀请除本校教职医务员工及正式注册学生以外人员参与活动;

(三)以学生社团名义外出参加活动;

(四)凡参与举办的冠以“中国”“山东省”“驻济高校”等相关名称的活动;

(五)含有资金往来的活动;

(六)其他可认定为涉及校外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活动场地可向学院学生会社团工作部提出申请并于《社团活动审批表》(见附件二)中详细注明所需场地及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不得与校外任何单位或组织自行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若需与校内其他单位或组织签订合同或协议,需上报学院团委审核,通过后方可实行,否则合同或协定无效。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宣传管理:

(一)学生社团各类宣传品均不得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关内容,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报学院学生会社团工作部,并由社团工作部上报学院团委审核;

(二)学生社团不得自主成立新媒体平台,如微信公众号、微博等;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

(一)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学院经费等合法渠道。学生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由学院团委监督;

(二)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一事一报,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以内将支出发票及明细整理好,报学院学生会社团工作部,社团工作部每月固定时间至学院团委处统一报销,活动实际报销金额不得超过活动报批时经费预算的10%

(三)学生社团不得存有现金、存款等任何形式的流动财产,学生社团固定财产归该社团集体所有,本着有利于学生社团事业发展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四)学生社团应建立明确的账目,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财务情况,同时接受指导教师、学院团委的监督和审查。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义务

第二十四条 社团每次活动指导教师均需到场进行监督指导,定期与社团骨干成员进行谈心谈话,并填写指导教师工作记录表,每学期上交一次。

学生社团的综合评定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校团委社团指导中心每学年根据学生社团的综合表现对所有注册登记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定,在综合评定基础上进行星级评定,学生社团星级分一星级至五星级。具体评定流程和要求参见《山东大学学生社团综合评定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社团综合评定视为不合格:

(一)逾期未履行年度注册手续;

(二)上一学年面向服务对象的社团活动不足两次;

(三)上一学年受到处分,逾期仍未整改者,或受到两次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综合评定结果的处理:

(一)逾期未履行年度注册手续,则进入预注销阶段。预注销阶段仍未履行,则予以注销;

(二)因上一学年面向服务对象的社团活动不足两次;上一学年受到处分,逾期仍未整改者,或受到两次及以上处分,将直接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 校团委社团指导中心每年对所有注册登记学生社团及指导单位进行评奖评优,评选出先进集体及个人,并进行相应奖励。奖项设置如下:

(一)先进集体:山东大学十佳学生社团、山东大学优秀学生社团、山东大学学生社团活动优秀指导单位;

(二)先进个人:山东大学优秀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山东大学学生社团工作先进个人。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以下行为属于违纪行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

(二)在学生社团成立筹备期间以社团名义进行与筹备无关的其他活动;

(三)未经登记或逾期未注册且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或在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四)自行组织活动未向学院团委报备;

(五)开展的活动内容与登记宗旨、章程不符;

(六)开展活动内容与申报内容不符;

(七)未经审批的宣传材料,在公开场合或新媒体平台发

放;

(八)侵犯会员、其他社团或个人的利益;

(九)学生社团经费管理混乱或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十)损毁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十一)其他由管理部门认定的违纪行为。

第三十条 根据情节轻重和违纪次数(按学年累计),对违纪行为作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学生社团出现第一次违纪行为且情节较轻,尚未在社团以外的组织中产生不良影响。由管理部门对社团负责人和主要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停止当次活动。

(二)暂停学生社团运行并整改:学生社团一学年违纪次数达二次;或违纪情节较为严重,已经在社团以外的组织中产生一定影响。由管理部门责令社团暂停社团运行,并于整改期后,通过重新评估审批方可运行。

(三)注销学生社团:学生社团一学年违纪次数达三次及以上;或出现严重违纪行为,在社团以外的组织中产生严重影响。由管理部门责令其解散及注销。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出现严重违纪或者触犯法律法规的,由管理部门报学校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团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会员名册、负责人、指导教师等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向学院团委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由学生社团成员大会通过,征得学院团委、指导教师同意后,报校团委社团指导中心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团委社团指导中心将对其予以注销并向全校公示:

(一)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二)学生社团会员人数不足 20 人;

(三)未按照规定完成学生社团年度注册;

(四)学生社团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

(五) 学生社团学年内面向服务对象的活动次数少于 2 次,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管理混乱;

(六)社团经费违规使用;

(七)学生社团核心成员提出书面解散申请并经成员大会决议解散,同时报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同意;

(八)学生社团工作和活动违反本条例规定且造成严重影响;

(九)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十)其他原因终止的。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共青团山东大学临床医学院委员会所有。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日起实施。